家長教師會會章

天主教聖伯多祿幼稚園
 

家長教師會會章


一. 會名:【天主教聖伯多祿幼稚園家長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ST. PETER'S CATHOLIC KINDERGARTEN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


二.會址:香港仔石排灣邨碧輝樓地下3號
         Unit 3, G/F., Pik Fai Building, Shek Pai Wan Estate, Aberdeen , Hong Kong.


三.宗旨:
 a) 促進學校與家庭之間的緊密聯繫。
 b) 加強家長與教師的溝通。
 c) 促進家長互相交流教育子女的經驗及協助學校推展教學活動。
 d) 討論共同關心的事宜,以及培育學生在靈、德、智、體、群、美等各方面的發展,奠定良好的學習基礎。
 e) 鼓勵家長參與親職教育活動,增進親子關係。


四.會員: 
a) 會籍:
   1.家長會員:本校現就讀學生的家長或法定監護人,自動成為本會「家長會員」,若家長委員有超過一名子女就讀本校,會籍以一個家庭為一個單位,並由一位家長代表加入成為會員及繳交會費。
   2.當然會員:現任校長及全體教師均自動成為本會「當然會員」,得豁免繳交會費。
   3.名譽會員:現任或離任之校監、校長或教師,可由本會常委會通過邀請均可成為本會「名譽會員」。
b) 權利:
   1.「家長會員」和「當然會員」在周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享有動議、表決、選舉及被選舉權。
   2.「名譽會員」可向本會提供意見,但沒有動議、表決、選舉及被選舉權。
   3. 所有會員均可自由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c) 義務:
   1. 各會員均須遵守會章各項規則,依從會議的決定。
   2. 家長會員須繳交會費。
   3. 常務委員會會員協助本會推行一切會務及活動。
   4. 所有會員均須尊重辦學團體之宗教信仰。


五. 會費:
a) 本會會員須依會章繳交會員年費30元(當然會員除外),年費以每一家庭為單位計算,所繳會費概不發還。其後年費如需調整,必須由常務委員會動議,再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b) 會員可自由及以不附帶任何條件捐款予本會作學校發展用途,惟須事前取得本會常務委員會及校董會一致同意接納該項捐款。
c) 所徵收之會費只限用於會務活動、支付一般開支,(如:印刷、紙張、文具等…)及促進學校發展等各項開支。
d) 如插班生家長於學年中段時期入會,需繳交全年會費。


六. 組織及功能︰
1. 會員大會:
a)本會由會員大會和一個常務委員會組成。
      b)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休會期間,本會的所有會務均由常務委員會處理。
      c)會員大會由常務委員會召開,該委員會可召開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
      d)會員大會的主席由常務委員會主席出任,大會秘書則由常務委員會秘書出任。
      e)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會上,主席須就本會的一般會務及財政狀況,作出報告,並須舉行選舉,以選出下一年的常務委員會委員。
      f)如有總數達百分之五或以上的家長會員及當然會員以書面聯署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主席必須於三星期內召開,並須於會議舉行前七天,將會議通告及議程發予各會員。討論及議決之事只限於原定的議程內容,不可討論任何臨時動議。
      g)由常務委員會議定日期,在會員大會舉行前十四天發出通告及議程,所有會員大會的法定出席人數為家長與當然委員總數之百分之五,一切動議須得與會會員過半數通過方可成為議案。如投票時,正反雙方票數相同時,主席可投決定性一票。如出席會員不足法定人數而流會者,主席須於三星期內再次召開會議。再次召開會議時,以當時出席人數作為法定人數。
      h)會員大會之權力包括選舉、委任及罷免委員、審閱及通過財政報告,聽取及通過主席報告等。
      i)若常務委員會主席於會員大會中缺席,由常務委員會副主席(家長)擔任大會主席。
    2.常務委員會:
      a)常務委員會由15名義務委員組成,其中8名為家長委員、7名當然委員。家長委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當然委員由校方推舉,經會員大會委任。
      b)常務委員會架構︰
 主席一人  :由家長委員出任
 副主席二人 :家長委員及當然委員各一名出任
 秘書二人  :家長委員及當然委員各一名出任
 司庫二人  :家長委員及當然委員各一名出任
 委員八人  ︰家長委員及當然委員各四名出任
        增選委員    :常務委員會可邀請家長委員為增選委員,協助推行會務,人數不可多於2人。增選委員得參加常務委員會會議,但沒有表決議案權。
      c)常務委員會由校長擔任監察長
      d)常務委員會各成員之職位由家長執委互選產生,至於當然委員則由校方提名推舉。由校長委任資深老師為當然副主席。
      e)常務委員會委員之職責如下:
        主席:1. 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會議
              2. 執行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之議決案
              3. 負責會務之推行及文件之簽署
              4. 代表常務委員會在會員大會中作全年會務報告
              5. 代表本會對外聯絡及出席活動
        副主席:
              1. 協助主席處理一切會務
              2. 在主席缺席或離職時,副主席(家長委員)代行其職責
        秘書:1. 擬定會議議程(須先諮詢主席),記錄及保管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之會議紀錄
              2. 保管書信及(文件),以作紀錄
              3. 檔存所有會議紀錄、歷屆會訊、本會發出的通告信件、家長信及友校信件。
        司庫:1. 負責本會各項收支帳目
              2.  編製每年財政預算
              3. 在週年會員大會上呈報已經審核之財政報告
        其他委員:負責策劃及推行一切會務及各類有關聯誼、康樂、學術和經驗交流聚會等活動。
     f)除當然委員外,各委員的任期均為一年,並可連選連任,最多可連任三屆。
     g)常務委員會有權增補委員以填補年中出現的空缺,或現行常務委員分擔其職務,直至選出新一屆常務委員。
     h)常務委員會每年最少召開四次會議。
     i)常務委員會之會議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方為有效。


七. 財政管理︰
     a) 財政:
        1.本會款項只限用於發展會務、會員福利及促進學校發展等各項開支。
 2.義務司庫須於常務委員會的會議中,報告本會的財政狀況。
 3.常務委員會應將本會所收到的全部款項,包括會費、捐贈及收入(指於舉辦收費活動撇除一切開支後而出現的少量盈餘),存放在會員大會所選定的銀行。提取本會款項的所有支票,均須由主席、校方副主席或司庫的聯合簽名,而簽名的兩名人士必須為一名家長委員及一名當然委員,並需蓋上會章方屬有效。
 4.常務委員會的委員有責任維持本會的收支平衡。
 5.當然委員(司庫)須妥存單據及帳目七年。
 6.本會任何籌款活動須先得校董會書面同意,並須依照政府現行相關法例辦理。
 7.常務委員會有權決定從本會之經費中,撥出部份款項予學校作教育相關的用途。校方有權依照常務委員會指定用途使用款項。
     b) 核數︰由會員大會選出一名家長會員及一名教師委員為義務核數員,負責每年最少查核本會的帳目一次,如本會遇有債務及責任問題,則由應屆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並須負上責任。
     c) 紀律:會員如有觸犯下列之一者,常務委員會得向其警告或開除會籍:
        1.違反本會章程
        2.觸犯本港刑事法例,並經法院判罪
        3.冒本校或本會名義進行任何活動


八.修改會章 / 解散家長教師會︰
a) 會章的任何修訂均須由會員以書面提出,經常務委員會審議及接納,並在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提出,而一切決定須獲與會過半數會員贊同;
b) 有關本會解散的決定須獲常務委員會接納成為議程,並按程序召開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的與會過半數會員贊同;
c) 當家長教師會的決定或行動有違本會宗旨時,校董會亦有權解散家長教師會。所有資產及盈餘須得與會過半數會員贊同,方決定捐贈給學校或本港法定的慈善團體。


九.附則:
a) 本會議決事項及舉行的活動,不得抵觸教育條例亦不可干預學校行政;
b) 所有會員在未獲得常務委員會授權,不能以本會名義發表任何言論及進行任何活動;
   c) 如會章內,任何條文產生歧義或任何意思未夠明確,常務委員會有權加以詮釋,使本會有效運作;
   d) 常務委員會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必須開展下屆選舉事宜。
   e) 家長教師會之註冊資料、會議紀錄、會計帳目、活動計劃及資料,必須由校方保管,不得帶離學校。